重庆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有哪些

首先,为了衡量安全服务。完善人身保险和财产安全,加强对单位和保安人员的管理。为了保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保安人员为用户单位提供的警卫、巡逻、防护、护送、随身防护、保险搜救战、保险技术防范、保险风险评估等服务;1) 安全服务公司遵守安全服务条约。2) 建设单位、集体单位、企业单位、文物单位招收和处置的单位的警卫、巡逻、避难等保险防范任务;3) 物业服务企业招聘员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警卫、检查、接续庇护等服务。统称为自行招募保安人员的单位。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建筑物、集体、企业、文物古迹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世界安全局的监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发展证券服务业自律。安全服务行业协会由公共安全机构领导。

第四条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聘保安人员的单位(以下简称保安执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任务制度和保安人员管理制度。前线保安人员的职业道德、封闭质量和责任感。加强保安人员的管理、授课和培训。

第五条保安从业人员应当保护保安人员在社会保险、劳动就业、劳动庇护、工资福利、课业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利,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六条保安服务行为应当野蛮、合法。受法律保护。保安人员依法处理保安服务。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第七条为公共事业、人民生命财产保险和依法预防犯罪作出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人员和保安人员。

创建时间:2021-11-29 16:49